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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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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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571XY260714T000284-01),合同约定公司为浙江嘉盛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3日、2026年5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所属子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28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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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3.债务人:浙江嘉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
4.1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编号为571XY260714T000284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4.1.1债权人(或债权人下属机构)和债务人原签有编号为571XY250722T000102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4.1.2债权人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含债权人应债务人申请开立的以第三方为被担保人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债务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4.1.3保理业务项下,债权人受让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或基于债务人签发的债权凭证/无条件付款承诺而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债权人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收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4.1.4债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5债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为债务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6债权人应债务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债权人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7债务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
4.1.8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9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4.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人向债权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4.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3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4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5.保证方式:
5.1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约定及时清偿所欠债权人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债务人追索或提起诉讼。
5.2债权人发出的索偿通知书是终结性的,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保证人同意在收到债权人书面索偿通知后的五日内,如数偿还债务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须债权人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保证人接受债权人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
债权人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本担保人进行催收。
6.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为支持其业务拓展,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经营稳定,运营正常,资信良好,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议,一致同意公司2026年对外担保额度,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银行融资、债务担保等担保事项。各项银行贷款及债务担保均为日常经营所需,相互之间提供担保是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01,493.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19%。本公司除对子公司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