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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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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5 证券简称:大众公用 公告编号:2026-028

债券代码:240539 债券简称:24公用01

债券代码:244523 债券简称:26公用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6月17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A股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52,434,67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7,621,733.75元。其中A股股本2,418,791,675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120,939,583.75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6)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本公司应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对于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所有投资者,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股息所得税参照沪股通和港股通的税收政策进行缴纳。港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4280679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

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26-030

债券代码:240539 债券简称:24公用01

债券代码:244523 债券简称:26公用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本公司、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交通: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律动:北京律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律曜:无锡律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无锡律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重要内容提示:

● 参与投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近日,本公司、大众交通、北京律动共同签署《合伙协议》,决定共同出资设立无锡律曜。无锡律曜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0,100万元,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15,000万元,认缴比例74.6269%;大众交通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认缴比例24.8756%;北京律动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认缴比例0.4975%。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大众交通系本公司联营公司;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兼任大众交通董事长;本公司执行董事、总裁梁嘉玮先生兼任大众交通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历史关联交易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本公司过去12个月与关联人大众交通未发生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锡律曜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备案手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私募基金具有投资周期较长、流动性低的特点,公司本次投资标的基金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同时,标的基金对外投资过程中将受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不能及时退出等风险,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作为标的基金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最大损失规模不超过本次认缴出资额,后续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参与投资私募基金情况概述

(一)投资的基本概况

为拓宽公司投资方式和渠道,增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拟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无锡律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各合伙人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数额及比例如下: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投资回报。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大众交通系本公司联营公司;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兼任大众交通董事长;本公司执行董事、总裁梁嘉玮先生兼任大众交通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各方(含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北京律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3、其他基本情况

北京律动资信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北京律动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有限合伙人

1、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五(5)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经营期限”)。尽管有前述规定,此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主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一(1)次,每次一(1)年;后续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百分之六十七(67%)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可以继续延长。尽管有前述约定,下列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应顺延至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减持完毕后三(3)个月:(1)被投资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组上市或其他合法方式实现其股份的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或(2)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本合伙企业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而适用的锁定期到期日晚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全部退出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前解散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完成提前解散相应程序。合伙企业的登记期限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延长或者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全体合伙人应当协助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承担与合伙企业的设立、管理、投资、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相关的费用。

除非经管理人豁免或延迟,就每一有限合伙人,本合伙企业应当在首次交割日后十(10)日内或管理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时间向管理人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总额为该合伙人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三(3%)。为免疑义,无论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长短或投资项目退出情况,已按前述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不再退还。

如合伙企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或现有有限合伙人追加认缴出资额,则管理人有权决定对新增的合伙企业出资额(即后续募集出资额)追加按照上述约定计算和提取的管理费,并促使合伙企业在每一次后续交割后的十(10)日内将该等追加的管理费支付给管理人。

下列费用不由合伙企业承担,由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自行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及/或管理人日常行政和管理相关的、无法列入合伙企业费用且无法由被投资企业或其他人士承担的费用和支出,包括管理团队及其他雇员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施费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以及其他日常营运费。

(四)合伙人及其出资

1、合伙人的出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名册,登记各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缴付期限等信息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合伙人名册如本协议附件所列。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本协议附件,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出资缴付

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和时间安排计划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通知”),各合伙人应当一次性实缴出资完毕。缴款通知应列明该有限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款的期限(“付款到期日”)等信息。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应提前三(3)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

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于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将应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投资于被投企业而要求合伙人缴付出资,但相关投资于付款到期日后并未全部成功或最终未实际进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最终投资到被投企业的投资成本缩减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全部或未成功出资的部分按照各合伙人就该投资的投资项目分配比例返还给各合伙人。如前述缩减认缴出资总额或者退还相关款项的安排需要减资等程序,各合伙人对此应当予以配合。为免疑问,已经发生或确认将发生的合伙企业费用不再退还。

(五)投资管理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就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等事项作出决策。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应对于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

(六)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就源自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项目分配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就源于临时投资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将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未使用出资额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的金额向相应的合伙人进行初步划分。

根据上述方式初步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第一,实缴出资返还。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截至该分配时点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达到其累计实缴出资额;

第二,附带收益分配。如有余额,(a)百分之九十(9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十(1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本第(2)项所获得的分配称为“附带收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投资项目分配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和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七)合伙权益转让及退伙

1、合伙人权益转让:

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除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应向任何非关联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合伙份额,也不得将该等合伙份额直接或间接质押、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为免疑义,普通合伙人向其关联方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合伙份额无需经过有限合伙人同意。

如普通合伙人出现清算、破产、解散等法定退伙情形,确需转让其权益,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且为普通合伙人之关联方或虽非为普通合伙人之关联方但已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接纳为新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方可进行转让,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也不得将该等合伙份额直接或间接质押、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合伙份额转让或处置皆无效,并可能导致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同意,拟转让合伙份额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的申请并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通知其他有限合伙人,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前述申请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及其他适用法律和规范和相关股票交易规则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导致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受限于其于本协议签署日并未受到的额外的监管要求,或对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造成合伙企业违反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或承诺,或影响被投资企业取得或维持业务资质、在中国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地位;

(2)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为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3)拟议受让方已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并将遵守本协议的书面文件、拟议受让方签署的认购册、拟议受让方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以及

(4)转让方或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且如因转让人或受让人的虚假陈述或保证或者其任何违约行为而导致合伙企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损失,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对合伙企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予以赔偿。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豁免本第(3)项或第(4)项的条件,而认可该等合伙份额转让申请为有效申请。

2、有限合伙人退伙和减资

(1)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和规范以及行业自律规则的前提下,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通过其他方式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提前收回出资额的要求。

(2)除下述情形外,有限合伙人无权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

A、根据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份额从而退出合伙企业;

B、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并根据本协议约定被除名退伙;

C、根据本协议约定当然退伙;

D、因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必须退伙,则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该有限合伙人另行达成的方式和条件,该有限合伙人可退出合伙企业;以及

E、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合理原因。

(3)在合伙企业的登记期限内,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认定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视具体情况,及于该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

A、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B、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因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同意该有限合伙人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合伙份额的;

C、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法律上被宣告死亡;

D、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4)在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减资或退伙时,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份额,A、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其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或第三方可按照其拟退出的合伙份额所对应的资本账户余额或拟受让人和该等有限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其他金额受让该等合伙份额;B、在适用法律和规范允许的前提下,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通过减少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和实缴出资总额使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该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进行现金或非现金分配。

(5)根据本协议减资或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中该合伙人参与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所对应的收益按照以下两者中孰低者计算:(i)该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中分摊的由合伙企业用于投资但尚未变现且仍由合伙企业持有的部分的投资成本(不包括截至该日在合伙企业账簿上已被记为无变现价值的部分投资),或(ii)该有限合伙人在前述第(i)项下分摊的投资成本对应的实缴出资额所对应的合伙份额经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均接受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免疑义,该合伙人退伙时按照前述计算方式与合伙企业进行退伙结算,非现金资产部分视为已经分配给该合伙人;如非现金资产实际交割不可行,则由管理人和合伙企业代为管理和处置,并将实际变现所得支付给该合伙人。

(6)减资或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减资或退伙结算金额在合伙企业有相应的财产予以支付时按如下先后顺序支付给相关方,剩余款项的余额(如有)于普通合伙人自行决定的时点支付给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

A、向合伙企业支付减资或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应付而未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如有);

B、以应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支付上述第(1)段款项后的余额(如有),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代理人等支付因其处理该等退伙事宜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包括税金)。

(八)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事项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有利于公司拓宽投资方式和渠道,增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2、本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本次投资暨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为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杨国平先生、梁嘉玮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本公司过去12个月与关联人大众交通未发生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七、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无锡律曜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备案手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投资私募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 公司本次投资标的基金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

3、私募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4、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及时跟进基金运作与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风控措施,防范因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30日

● 备查文件:

1、第十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2、第十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无锡律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26-029

债券代码:240539 债券简称:24公用01

债券代码:244523 债券简称:26公用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26年7月28日以电子方式发出,并进行了电话确认,因本次会议所涉投资事项存在较强的竞争性和时效性,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为9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6-030《关于投资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同意公司与公司联营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交通”)、北京律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律动”)共同签署《合伙协议》,决定共同出资设立无锡律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律曜”)。无锡律曜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0,100万元,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15,000万元,认缴比例74.6269%;大众交通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认缴比例24.8756%;北京律动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认缴比例0.4975%,所设立合伙企业投资目标为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信息技术等行业。

鉴于大众交通系本公司联营公司,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兼任大众交通董事长;本公司执行董事、总裁梁嘉玮先生兼任大众交通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前述董事构成本项议案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并表决本项议案时回避表决。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十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

● 备查文件:

1、第十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2、第十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