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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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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6-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6-060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钢管”)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银川分行)申请授信事项提供了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6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整或等值外币(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同意公司在2026年度为11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2家参股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不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的担保额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2亿元的担保额度;为参股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千万元的担保额度。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6年4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2026年5月16日披露的《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公司2026年召开的第八十四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银川分行申请授信1000万元。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在股东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① 成立日期:2020年03月02日

② 住所:青铜峡市大坝镇青龙管业厂院内办公楼二楼208号房

③ 法定代表人:陈尚斌

④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⑤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及管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⑦ 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⑧ 股东(持股比例):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3.50%)、宁夏汇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2.5%)

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⑩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保证人: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二)保证范围与债权限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HT26000273154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债权人为主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各方在此确认,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主债务人与债权人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应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10,000,000.00,大写壹仟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三)保证方式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五)其他具体内容以相关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其向银行申请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该子公司经营具有稳定性,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综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0,346.46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18,105.18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7.1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712.20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2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