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9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31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3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授权他人出席。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韩志刚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3人,代表股份200,340,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3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85,243,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3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9人,代表股份15,097,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1人,代表股份15,411,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14,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9人,代表股份15,097,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43,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4%;反对25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2%;弃权46,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13,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87%;反对25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71%;弃权46,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3%。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张鼎新、李笑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