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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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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21 证券简称:微芯生物 公告编号:2026-064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6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7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7月15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88321 证券简称:微芯生物 公告编号:2026-063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7月3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智谷产业园B栋22楼董事会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XIANPING LU博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茹秋乐、赵伯晓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