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66 证券简称:*ST航图 公告编号:2026-052
债券代码:118027 债券简称:宏图转债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2和案件3正在审理阶段,案件1已判决生效,案件4已进入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航天宏图”)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案件1:人民币15,482.05万元(未含逾期利息);案件2:人民币8,548.78万元(未含逾期利息);案件3:人民币4,042.48万元(未含逾期利息);案件4:人民币4,949.19万元(未含逾期利息)。
● 本次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存在尚未审理、一审判决和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法院生效判决及实际执行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审慎财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被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久安”)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深圳久安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深圳久安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因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偿还债权人债务本息,债权人采取诉讼等措施,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进行资金冻结,导致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2026年6月17日,累计冻结金额13,463.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的108.9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公司短期流动性依然紧张,存在诉讼、票据逾期等问题,若短期内无法妥善解决,公司可能面临违约风险,进而导致财务费用增加。债务逾期可能削弱公司融资能力,加剧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构成一定的财务风险。2026年6月26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BB+调降至B-,维持评级展望为负面;将“宏图转债”的信用等级由BB+调降至B-。
●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12月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26年6月1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因与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6年1月7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本案开庭通知。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因与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6年6月28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该案将于2026年8月13日开庭审理。
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因与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等文件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收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债务履行核实函》。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该案已冻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判决结果
案件1: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14,608.95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人民币1元;
(3)请求判令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30.45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年12月5日的逾期利息10.69万元,及自2025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全部未付租金14,608.95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5)请求判令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6)请求判令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
(7)请求判令如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1-6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编号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宏图一号卫星星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8)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所有被告承担。
3、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23年11月15日,原告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航天宏图将宏图一号卫星星座以2亿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并回租,租金分20期、每3个月支付一期,租赁利率按5年期以上LPR加90BPs计算且按年调整;航天宏图租期届满承租方无违约的,可1元象征性价格留购租赁物;原告支付购货款后即取得租赁物唯一所有权,被告未按合同之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提前终止合同,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留购价款等,并有权拍卖、变卖租赁物并以所得价款支付被告的全部欠付款项可处置租赁物优先受偿,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3日全额支付2亿元租赁物转让价款,航天宏图确认收悉租金支付表、验收接收全部完好租赁物,双方亦于2023年11月21日完成案涉融资租赁业务登记。后航天宏图自2025年8月21日起出现租金逾期,2025年11月21日起不再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原告依约有权要求航天宏图提前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及全部未到期租金。
4、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沪74民初3770号),判决结果具体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4,608.95万元、留购价款1元;
(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68.64万元及自2026年3月6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249.03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30.45万元;
(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万元;
(5)若不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宏图一号卫星星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租赁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6)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9,804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24,668.28元(已交纳),被告负担685,135.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0,135.72元。
案件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宇翔
被告三:张燕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85,000,000元、利息217,750元;
(2)判令被告一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罚息,以未付
本金为基数,以5.025%为计算标准,自2025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复利,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以5.025%为计算标准,自2025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判令被告一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70,000元;
(5)判令被告二王宇翔、被告三张燕对上述第1-4项诉讼请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判令原告就被告三张燕所质押的个人定期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3、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23年9月22日,原告与航天宏图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币种人民币(大写)叁亿伍仟万元整;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贷款用途:甲方应将在本合同项下借入的贷款本金用于甲方支付工资、偿还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等。如需置换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仅限于置换流动资金贷款。或以双方书面确认的单位借款凭证上记载的为准,但乙方不对该贷款承担任何责任。罚息及复利约定: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基础之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本金对应的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复利,不予并处。同日,原告分别与航天宏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翔、股东张燕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24年3月28日、2024年4月9日向航天宏图放款。后原告于2025年7月17日发现航天宏图出现征信逾期,该情况违反了借款合同项下约定,因此原告向三被告发送《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三被告均于2025年7月18日签署《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接收签署栏》认可违约事实、欠款金额以及应当履行的担保责任。然至今被告一未履行全部还款责任,被告二、被告三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另因航天宏图在参加便携式无人机系列项目采购活动中,涉嫌存在违规行为,禁止3年内参加全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因该处罚,2025年11月11日航天宏图信用等级由BBB+调降至BBB。2025年11月12日航天宏图公告中显示其存在商业承兑汇票逾期的情况,并且已经存在大量司法冻结。综上,鉴于被告存在众多违约行为,案涉债权已提前到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案件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宇翔
被告三:张燕
2、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至2026年4月7日的利息人民币416,111.11元、复利人民币867.71元,并支付自2026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全部逾欠本金为基数计算,复利以全部逾欠的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季度计算,每季末月21日为付息日;
(3)判令被告二王宇翔、被告三张燕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全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25年2月21日,原告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额度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航天宏图提供借款额度授信,最高额度折算人民币150,000,000元,有效期为2025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9日。同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最高额度保证合同》,约定各保证人均对被告一在《额度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5年4月25日,原告与航天宏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作为前述《额度授信合同》的分合同,约定原告向航天宏图提供借款人民币4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贷款每季末月的21日付息日,借款人应在付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第三款约定,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且原告有权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借款到期前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挪用罚息及逾期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25年5月7日,原告向航天宏图发放贷款人民币40,000,000.00元。2026年3月21日,航天宏图未依约归还当季度利息。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原告通过向航天宏图送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航天宏图于2026年4月7日前一次性清偿《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全部被告催收逾期借款本息,但原告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款项。有鉴于此,原告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申请执行人一: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二:王宇翔
被申请执行人三:张燕
2、执行请求
(1)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00.00元;
(2)请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截至2026年3月5日,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人民币1,314,100.56元;
(3)请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26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应支付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5%上浮50%计算罚息);
(4)请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26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应支付的复利(复利以尚欠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5%上浮50%计算复利);
(5)请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6)请求被申请执行人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应收账款经折价或拍卖、变卖等程序后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7)被申请执行人二王宇翔、被申请执行人三张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5日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向航天宏图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自2024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4日止。同日,申请执行人与航天宏图签订《综合授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2025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与航天宏图签订《综合授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为保障债权实现,相关方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最高额质押合同》并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2025年6月4日航天宏图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财产处置给申请执行人,质押财产价值为214,327,782.61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航天宏图发放了人民币5,000万元整的借款,期限为自2025年6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年利率为4.5%,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2025年9月21日起,航天宏图未能足额归还申请执行人贷款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借款资金以及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或者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承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利息(含罚息)清偿为止。截至申请日,航天宏图仍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出具执行证书。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存在尚未审理、一审判决和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法院生效判决及实际执行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审慎财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被深圳久安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深圳久安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深圳久安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因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偿还债权人债务本息,债权人采取诉讼等措施,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进行资金冻结,导致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2026年6月17日累计冻结金额13,463.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的108.93%。根据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短期流动性依然紧张,存在诉讼、票据逾期等问题,若短期内无法妥善解决,公司可能面临违约风险,进而导致财务费用增加。债务逾期可能削弱公司融资能力,加剧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构成一定的财务风险。2026年6月26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BB+调降至B-,维持评级展望为负面;将“宏图转债”的信用等级由BB+调降至B-。
公司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