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进展暨一审胜诉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帕瓦 公告编号:2026-042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进展暨一审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及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派钴业”或“被告”)于2024年11月25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39,000,000元及该款自2025年1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889,92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受理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5)浙0681民初20694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二、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浙0681民初20694号,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25年10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889,920元,合计46,889,92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6,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250元,由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80,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三、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