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
的公告
(上接65版)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6-065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按照本次发行方案,皖维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将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投资者符合该情形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公司已与皖维集团签署《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且皖维集团已承诺其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基于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控股股东皖维集团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后,皖维集团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若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免于要约收购、限售期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公司及皖维集团将按照其最新要求执行。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并授权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豁免要约收购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相应调整并执行。针对本次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鉴于本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6-061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查阅。
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获得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批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6-062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维高新”)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测算,是以分析主要财务指标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后的变动为目的,是基于特定假设前提的测算,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提出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并结合公司的资本结构、融资需求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情况,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外,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业务情况确定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安排其他股权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负债状况需安排股权融资,届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上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具体影响测算如下:
(一)测算主要假设和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环境和产品市场情况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3、假设公司于2026年11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证监会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30,000.00万元,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结果、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620,731,934股,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2,069,106,449股为基础进行测算。测算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股票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后续股本发生的变化。上述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6、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33,994,145.52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74,375,999.22元。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2026年的数据在2025年度基础上按照持平、增长10%、增长20%分别测算。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基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目的所作出的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6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承诺,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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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测算,在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将会相应增加,公司即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摊薄。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三、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配置资本资源,及时、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但由于本次募投项目从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公司前述测算财务指标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参见《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多年来专注于PVA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坚持创新驱动,围绕打造以PVA为核心的“五大产业链”进行延链强链补链,形成了以PVA为核心的全产业链布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20万吨/年乙烯法功能性聚乙烯醇树脂项目和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世代面板用聚乙烯醇(PVA)光学薄膜项目,项目均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助力公司加快建成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材料产业集团稳步迈进。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情况
公司深耕PVA及相关产品领域数十年,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研发经验,拥有一批行业经验深厚、专业能力突出的管理者和技术人才,覆盖研发、生产、管理等全业务链条,形成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操经验的人才梯队。这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不仅是公司产品结构优化、技术工艺升级的核心驱动力,更为本次定向增发项目落地及长远战略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2、技术储备情况
公司在PVA领域构建了覆盖全产业链的深厚技术储备体系,形成了从原料合成、工艺优化到高端产品研发的全方位技术优势,主导产品PVA产品产销量连续多年位居国内第一、世界前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PVA光学薄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公司建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先进功能膜材料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高性能PVA材料安徽省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大-皖维PVA新材料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公司先后被认定为中国化纤工业协会科技领军企业、标准化领军单位、绿色制造优秀企业、新产品研发及推广创新企业,工信部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聚乙烯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023年3月被国务院国资委列入“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名单。
公司成功开发出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石油乙烯法PVA 生产工艺,并实现产业化应用;突破液晶显示产业核心材料PVA光学薄膜流延成形技术,成功破解成膜稳定性差、缺陷控制难等行业痛点,并且与国内装备制造商共同研制PVA光学薄膜用大尺寸超镜面流延辊筒,实现核心关键设备国产化,加快了产业链高端化进程。
3、市场储备情况
公司为国内PVA行业龙头企业,产品矩阵全面覆盖高中低端需求,在国内市场深耕传统客户合作,巩固化工传统优势产品市场份额;海外市场则针对不同区域特点优化策略,通过精准定位与定制化推广突破壁垒,外贸市场份额持续扩大。凭借对行业客户特定需求的深刻理解,公司以客户为中心,在提供长期优质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大批具有较强黏性的客户资源,为公司开展当前业务以及拓展新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未来的持续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各方面均具有良好的资源储备,能够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保护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水平,以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摊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
(一)强化公司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是国内产能最大、技术最先进、产业链最完整、产品品种最全的PVA系列产品生产商,PVA产销量长期稳居全国首位、世界前列。公司根据“坚持主业,拓展产业面、延伸产业链”的发展思路,建成PVA-PVA光学薄膜-偏光片、PVA-PVB树脂-PVB胶片-安全玻璃、PVA/VAC-VAE乳液-可再分散性胶粉、PVA-高强高模PVA纤维-绿色建材、糖蜜-生物质VAC-PVA-可降解水溶膜-生物基材料等五大产业链,实现了企业发展质量稳步提升。未来公司将锚定“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的目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主责主业,丰富以PVA为基础的五大产品链,加快打造新质生产力,从产品结构、市场布局和技术实力等方面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充分有效利用。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及使用,并配合保荐机构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公司治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不断提高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和管控风险,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政策。同时,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
七、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皖维高新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皖维高新的利益。
2、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皖维高新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皖维高新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身职责和合法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6、如公司未来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身职责和合法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之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0063 证券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6-067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始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6-068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导致股东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发行A股股票,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且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发行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能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及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可能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审核及/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亦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皖维集团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股票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皖维集团全部以现金参与认购。皖维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皖维集团系公司关联法人,皖维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026年8月6日,公司与皖维集团签署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2,069,106,449股,皖维集团持有377,32.5,384股,持股比例为18.24%,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按照前述发行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后,皖维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998,057,318股(含本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7.10%(含本数)。本次发行后,皖维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安徽省国资委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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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zhixing/)、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皖维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8月6日,公司与皖维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认购标的、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款项支付、认购金额、认购数量、滚存利润安排、生效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有关事项,并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