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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2026-033

债券代码:243700 债券简称:25江铜K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铜业、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6年5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临2026-021),首次披露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铜箔)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有关事宜。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jxcc.com)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于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事项前六个月至《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止期间买卖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现将相关核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A股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事项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5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含首尾两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江铜铜箔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六)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及相关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A股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声明和承诺等(以下合称核查证明及文件),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A股股票情况及相关说明如下:

(一)机构核查对象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情况如下:

1.资管业务管理的账户交易情况

单位:股

2.自营类(含做市)账户交易情况

单位:股

3.融资融券专户交易情况

单位:股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情形,中金公司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分拆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江西铜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分拆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情形。

本公司同意委托江西铜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信息。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江西铜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自营类(含做市)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资产管理账户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其他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机构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核查对象

自查期间,部分自然人核查对象存在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股

黄芳恩、黄强、郭国卿就其各自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的行为分别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杜阳鹏就其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不知道本次分拆的具体方案,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工作,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辉、周韬就其各自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的行为分别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不存在任何人向本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建琪就其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亲属未向本人披露有关内幕信息,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不存在任何人向本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吴军就其亲属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2.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不知道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向其披露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情况,本人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向包括本人亲属在内的任何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任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本人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将促使本人亲属将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郭国卿、周慧华就其亲属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的行为分别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2.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并未向其披露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本人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向包括本人亲属在内的任何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任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本人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将促使本人亲属将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自然人外,其他自然人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自查结论

在筹划本次分拆过程中,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内部相关制度,在商议筹划、论证、决策讨论等阶段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已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核查证明及文件,经核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自查期间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前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影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等,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前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作出的相关说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分拆的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和承诺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分拆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1经中登公司查询情况结果反馈,刘辉女士买卖江西铜业A股股票期间吴军先生未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