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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8月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8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29日),公司股份总数为2,249,412,863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87,957,299股(其中3,773,605股为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7月30日完成股份注销手续)。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161,455,564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朱胜利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庄巍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列席6人,董事兼总经理庄巍先生、董事刘帮柱先生、独立董事周向阳先生、独立董事赵永清先生、独立董事李喜峰先生、独立董事陈爱华先生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列席。

2、财务总监李克勤先生、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总经理助理汪鸿先生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鲍方舟律师、马正平律师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1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杉杉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锂电”)、云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杉杉”)为被告之一

● 涉案的金额:暂计约19.54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经公司核查,上海锂电、云南杉杉并非案涉协议的签署方,亦未实际接收使用涉案款项。据此,公司认为,上海锂电、云南杉杉与本案不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联,原告要求上海锂电、云南杉杉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将高度重视本次诉讼事项,积极应诉答辩,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案最终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执行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开渠道获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就相关案件,对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锂电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机构名称:昆明中院

案号:(2025)云01民初341号(以下简称“本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云南锦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滇中新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市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青刚”)、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云南杉杉、上海锂电、郑某、周某、郑某某

第三人:昆明锦苑安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开庭时间:2026年10月9日09:30

二、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人民法院公告,昆明中院受理的(2025)云01民初341号案件,因原告与被告以及第三人昆明锦苑安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判令宁波青刚、杉杉控股、云南杉杉、上海锂电立即共同向昆明锦苑安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本金17.78亿元。

2.判令宁波青刚、杉杉控股、云南杉杉、上海锂电立即共同向昆明锦苑安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自每笔资金到达合伙企业之日起算至偿还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即合同约定的投资收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4月30日合计约0.88亿元。)

3.判令宁波青刚、杉杉控股、云南杉杉、上海锂电立即向昆明锦苑安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自资金到达合伙企业之日起算至返还全部本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未返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4月30日合计约0.89亿元。)

4.判令郑某对宁波青刚、杉杉控股、云南杉杉、上海锂电就上述第1项、第2项及第3项诉讼请求的付款义务向昆明锦苑安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判令周某、郑某某在继承的郑永刚财产范围内对宁波青刚、杉杉控股、云南杉杉、上海锂电就上述第1项、第2项及第3项诉讼请求的付款义务向昆明锦苑安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案件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7.判令各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以上诉讼金额暂计算至2025年4月30日,合计约19.54亿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公司核查,上海锂电、云南杉杉并非案涉协议的签署方,亦未实际接收使用涉案款项。据此,公司认为,上海锂电、云南杉杉与本案不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联,原告要求上海锂电、云南杉杉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将高度重视本次诉讼事项,积极应诉答辩,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案最终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执行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案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已结案、已调解或已撤案案件21件,涉案金额约2.32亿元;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未结案案件17件,主要涉及股权转让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务合同纠纷等,涉案金额约7.86亿元。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