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公告编号:2026-48号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的审批情况概述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6年1月21日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6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4000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股权质押、资产抵押、信用担保、保证担保等方式。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2月3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78号)。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宁波国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沛”)、广西国创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国创”)、湖北国创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科技”)相关融资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宁波国沛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请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公司为宁波国沛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广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2、广西国创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州港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公司为广西国创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3、国创科技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支行(以下简称“武汉农商行”)申请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公司为国创科技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武汉农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
4、国创科技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申请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公司与鄂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担保公司”)共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与湖北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同时公司为国创科技该笔借款向鄂州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并与鄂州担保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
以上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担保前后担保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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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截至2026年3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
2、本次公司与鄂州担保公司共同为国创科技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公司为国创科技该笔借款向鄂州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均属公司为国创科技在湖北银行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不重复计算。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宁波国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仲章明
2、成立日期:1997年8月19日
3、注册资本:128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公山区域
5、主营业务: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等。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宁波国沛100%股权。
7、经查询,宁波国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宁波国沛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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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西国创道路材料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吕华生
2、成立日期:2005年10月8日
3、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勒沟作业区(中粮油脂(钦州)有限公司旁)
5、主营业务:研制、生产、销售改性沥青、乳化沥青等;道路石油沥青类产品的仓储和销售。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广西国创100%股权。
7、经查询,广西国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广西国创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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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北国创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吕华生
2、成立日期:2020年9月30日
3、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樊口街道旭光大道1号街道办公大楼2楼212室
5、主营业务: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研发,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等。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国创科技100%股权。
7、经查询,国创科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国创科技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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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鄂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余韵
2、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3、注册资本:35834.367123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文昌路9号(昌达产业促进中心9楼)
5、主营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等。
6、股权结构:鄂州市昌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97.441%股权,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7、经查询,鄂州担保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鄂州担保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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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宁波国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担保债权本金: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州港科技支行
3、主合同债务人:广西国创道路材料有限公司
4、担保主债权本金: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公司与武汉农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支行
3、主合同债务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主债权本金: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系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四)公司与湖北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主债权本金: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壹仟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
(五)公司与鄂州担保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
1、甲方:鄂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乙方(保证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主债权本金: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甲方已代偿,保证期间自甲方因承担保证责任向银行代偿发生日次日起三年,但最长不超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甲方为债务人壹仟万元/12个月贷款提供担保,乙方愿意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担保金、迟延履行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向甲方提供全额保证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9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4.23%,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24000万元,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5000万元。以上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