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28 证券简称:中铁工业 公告编号:2026-020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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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6月26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21,551,58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0,606,108.4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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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A股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不同类别的股东代扣代缴所得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得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903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所转让股票的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127元。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的规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QFII、RQFII持有上市公司A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税务总局来函维护境外机构协定税率信息后,直接按协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收入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由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127元。如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等规定执行。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9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10-83777888
特此公告。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