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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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2026-049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8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8月4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会议由杨希龙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期的议案》

同意将原发行方案的限售期由“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调整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杨希龙、赵传卿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0)。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福建平潭永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杨希龙、赵传卿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2026-051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鉴于公司调整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6-050号公告),公司拟与福建平潭永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同步调整原认购协议中的部分条款。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与福建平潭永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福建平潭永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公司于2026年8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鉴于公司调整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公司拟与福建平潭永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调整《认购协议》中的部分条款。

二、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

甲方: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平潭永宏投资有限公司

(一)第一条 修改内容

1、《认购协议》“(一)认购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其他协议主要内容”第5条“限售期”第一款修改为:“乙方本次以现金认购的甲方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得由甲方回购;乙方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除上述修改外,《补充协议》已对《认购协议》原条款所作的修改及《认购协议》其他未修改条款内容均不变且继续有效。

(二)第二条 补充协议生效

本补充协议自甲方、乙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及《认购协议》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且《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经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三、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6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七次会议,并形成专项意见:公司与福建平潭永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旨在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2026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杨希龙、赵传卿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2026-050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期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期由“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调整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调整了定价基准日及发行数量。

为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26年8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期的议案》,同意将原发行方案的限售期由“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调整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限售期的变更不构成重大变化,无需股东会审议,如后续因市场环境或监管政策等原因需要增加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数量等而导致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及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本次发行方案的变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限售期

调整前: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股票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股票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