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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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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6-062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10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0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0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变芬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1,929,6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7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9,706,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223,5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30%。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佳乐律师、余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8月10日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致: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受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委托,指派王佳乐、余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26年7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60)(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

3、《本次股东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会的信息如下:(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二)会议审议事项;(三)会议登记等事项;(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五)备查文件等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经查验,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于2026年8月10日(星期一)下午13:30在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李变芬女士主持。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4日(星期二)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9,706,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821%,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04人,代表股份12,223,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0%。其中,中小股东1,604人,代表股份12,223,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0%。

经核查,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11人,代表股份241,929,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51%。

3、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通知》列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推选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须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0,650,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11%;反对1,0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5%;弃权233,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944,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320%;反对1,0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97%;弃权233,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3%。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须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0,359,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9%;反对1,08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6%;弃权489,8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5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526%;反对1,08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99%;弃权489,8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75%。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3.00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议案须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39,533,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95%;反对2,06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3%;弃权334,3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27,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951%;反对2,06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94%;弃权334,3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54%。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投票,并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宣布表决结果,相关议案在本次股东会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汤琴珍

经办律师:王佳乐

余 婷

2026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6-063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理由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8月10日召开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同意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2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7月25日、8月1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7)、《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62)。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36,876万元变更为136,864万元,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由136,876万股变更为136,864万股(最终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申报时间:自2026年8月11日起45天内(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00-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丹萍;

电话:0510-87698298;

传真:0510-87698298;

邮箱:zccable002471@163.com。

4、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日为准,并于寄出时电话通知公司联系人;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