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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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本公司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本公司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 本次可转债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了健全的经营组织结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运行良好。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分别为5,236.08万元、7,736.26万元和6,817.49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6,596.61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炬申几内亚驳运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公司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会议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大宗商品物流和仓储领域,主要业务包括物流业务和仓储业务。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能够保证可持续发展,公司所属行业前景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
(1)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炬申几内亚驳运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运行良好。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分别为5,236.08万元、7,736.26万元和6,817.49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6,596.61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截至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2.59%、48.08%和58.64%,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071.42万元、15,869.56万元和-4,307.14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4)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6,218.72万元、8,157.11万元和7,247.9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5,236.08万元、7,736.26万元和6,817.49万元。公司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8.69%、11.09%和9.12%,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7.32%、10.52%和8.58%;上述两者取低值进行平均,三年的均值为8.81%。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零。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不超过38,000万元,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50%。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以下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相关发行条款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之《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七)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二)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理解与适用
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并已在本次发行预案中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四)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该条规定的以下主要情形:
(1)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2)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
(3)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五、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6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2026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96号)。
综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四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相关情况
名称: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春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联系电话:020-88831255
传真:020-88831255
保荐代表人:刘愉婷、黄颖
项目协办人:杜凯恩
项目组成员:刘璐、王雷、何子杰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联民生承销保荐认为: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同意保荐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