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1 证券简称:*ST华鹏 公告编号:2026-053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本金428,615,824.54元及利息、违约金。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中“一(二)诉讼请求”。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6年8月11日,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26)鲁01民初62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济南舜腾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3日立案。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济南舜腾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济南格林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宁晨曦。
被告: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广,董事长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山东华鹏玻璃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舜腾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428,615,824.54元。
2、判令被告山东华鹏玻璃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舜腾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利息(利息借款本金428,615,824.54为基数,按照协议约定的年利率4.9%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6年6月30日的利息为73,179,002.61元);
3、判令被告山东华鹏玻璃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舜腾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28,615,824.54元为基数,按照每笔借款合同成立时的4倍的LPR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6年6月30日为113,690,671.23元);
4、判令被告山东华鹏玻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济南舜腾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8月-2024年12月期间,山东省绿色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舜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借款,分别为88,630,680.86元、317,656,249.99元和22,328,893.69元,合计借款本金428,615,824.5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1)。
2024年12月21日,山东省绿色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对被告享有的上述三笔借款本金428,615,824.54元、利息及相关权益无偿转让给原告济南舜腾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告受让债权后,多次向被告发送催款通知,要求被告偿还款项及利息、违约金,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为实现债权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原告支付了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原告认为根据协议约定上述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