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6-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2026-077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5,8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君天恒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君天恒讯”、“江苏博敏”)共同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35,8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君天恒讯、江苏博敏已就上述担保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上述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金额:人民币35,8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期间: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是由全资子公司君天恒讯、江苏博敏提供,为满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55,118.17万元(均系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2.30%。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130,214.4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备注: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