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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6-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ST春兴 公告编号:2026-082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6585.73万元及利息。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债务对应的本金及利息,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核算规则计入公司财务报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决诉讼、仲裁的累计金额已超过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0%,且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在相关诉讼、仲裁中败诉,则可能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额外支出,或将会进一步加剧公司资金压力;若短期内无法妥善解决,公司可能面临违约风险,进而导致财务费用增加;亦可能削弱公司融资能力,加剧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构成一定的财务风险,进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6)皖1524民初5199号】,因借款合同纠纷,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对公司之子公司金寨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春兴”)以及公司提起诉讼。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1:金寨春兴精工有限公司

被告2: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被告1立即偿还借款的本金281.11万元以及利息(以本金281.11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2、被告1立即偿还借款的本金500万元以及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3、被告1立即偿还借款的本金2000万元以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4、被告1立即偿还借款的本金1800万元以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800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5、被告1立即偿还借款的本金5000万元以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4.62%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6、被告1立即偿还借款的本金1000万元以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4.62%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7、被告1立即偿还到期借款的本金6000万元以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4.0%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上述1-7项合计借款本金为16581.11万元。

8、被告1支付原告因此花费的律师代理费46200元;

9、被告2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0、原告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享有以金寨春兴精工有限公司登记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顺位优先受偿的权利;

11、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原告主张的理由

2019年7月2日,金寨县人民政府与被告2签订了《春兴通讯科技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书》、《金寨春兴精工扩产能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借款1亿元产业支持资金。

2019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1、被告2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7500万元用于产业发展基金,借款年利率为4.35%,按年结息;借款期限为5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被告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责任。被告断断续续已经偿还借款本金7218.89万元,尚欠本金281.11万元,利息偿还至2026年1月30日。

2019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1、被告2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500万元用于产业发展基金,借款年利率为4.35%,按年结息;借款期限为5年,自2019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被告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责任。原告于当日将上述款项转账至被告账户。

2019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1、被告2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2000万元用于产业发展基金,借款年利率为4.35%,按年结息;借款期限为5年,自2019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被告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责任。原告于当日将上述款项转账支付至被告账户。

2020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1、被告2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1800万元用于产业发展基金,借款年利率为4.35%,按年结息;借款期限为5年,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5年1月14日。被告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责任。

2020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1、被告2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5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4.62%,年利息231万元,利息一年一付于每年的12月1日前付清;借款期限为3年,自2020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3日。被告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责任。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将上述款项转账至被告1账户。2023年《借款合同》到期,被告经请示政府,原告与被告1、被告2于2023年11月30日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合同内容与签署合同一致。

2021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1、被告2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6000万元,用于生产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LPR贷款利率计算;还款时间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分三年还清(即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0日还款2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0日还款2000万元,2026年12月31日至2027年12月30日还款2000万元),如实际借款时间支付延迟,以实际支付日期为准,还款时间相应顺延。约定被告2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自借款到期日次日起,按照到期日人民银行约定的当月LPR加100个基点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另外乙方应当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将6000万元的款项转账支付给被告1。

2022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1、被告2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1000万元用于生产周转,借款年利率为4.62%,按年结息;借款期限为2年,自2022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被告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责任。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将上述1000万元的借款转账支付至被告账户。

2025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动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以其所有的设备作为抵押,抵押的主债权为上述的借款;2026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1以及金寨县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公司)签订《动产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设备作为抵押。抵押的主债权为上述的借款;2026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1以及产投公司签订《动产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设备作为抵押。抵押的主债权为上述的借款以及产投公司的应收租赁费用。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法偿还借款的本金以及利息,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上的诉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358.6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另有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万元的诉讼案件共计30起,涉案金额共计561.36万元。

2、其他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2024年4月30日、2024年12月20日、2025年3月25日、2026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2024-032、2024-112、2025-018、2026-075),于2023年12月29日、2024年4月2日、2024年6月29日、2024年11月2日、2025年3月1日、2026年1月30日、2026年3月4日、2026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27、2024-019、2024-064、2024-102、2025-015、2026-003、2026-012、2026-075),于2025年6月3日、2025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2025-093),于2025年12月13日、2026年1月5日、2026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7、2026-001、2026-060),于2026年5月23日、2026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7、2026-068),于2026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0)。其中部分案件于近日取得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债务对应的本金及利息,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核算规则计入公司财务报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决诉讼、仲裁的累计金额已超过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0%,且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在相关诉讼、仲裁中败诉,则可能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额外支出,或将会进一步加剧公司资金压力;若短期内无法妥善解决,公司可能面临违约风险,进而导致财务费用增加;亦可能削弱公司融资能力,加剧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构成一定的财务风险,进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6)皖1524民初5199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