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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调整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2026-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简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6-036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调整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举公司董事长情况

公司董事会选举蒋文春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同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变更为蒋文春先生,公司将尽快依规办理与此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

二、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了变化,公司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

简 历

蒋文春先生,197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正高级经济师。1988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划发展处处长;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五粮液集团(股份)公司办公室主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简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6-035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6年8月13日在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8月1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蒋文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议案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蒋文春先生担任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长,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简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2026-034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8月1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独立董事邹燕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6人,陈思遥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周在峰、李宇轩通过线上参加本次会议。

2、董事会秘书幸志敏出席;公司财务总监周明聪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祝雪琪、魏麟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