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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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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2026-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33 证券简称:睿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9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博泰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5.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9月26日至2026年7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等资料,前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人员作出如下说明与承诺:

1、苏宁谊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苏宁谊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本次收购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本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宋俊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宋俊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本次收购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本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邓昌社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邓昌社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本次收购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本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梁政彦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梁政彦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本次收购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本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郭诗欣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郭诗欣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及本人父亲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本次收购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本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平潭捷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捷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025年10月11日,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了《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平潭捷润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25年12月25日,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了《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平潭捷润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自查期间内,平潭捷润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平潭捷润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2025年10月11日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形成前进行的减持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股票买卖行为,平潭捷润已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在自查期间卖出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企业属于上市前的员工持股平台,基于员工的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减持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睿能科技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睿能科技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企业在自查期间买卖睿能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企业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睿能科技所有。

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企业承诺本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本企业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上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经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当事人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的期限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