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6-093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变更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01号),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鉴于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信证券仍需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公司于2026年6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6月17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本次发行的需要,公司近日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保荐协议,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将完成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保障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华泰联合证券委派支音女士、张延恒先生(简历附后)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公司对中信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在此前的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一)202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01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17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6.8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4,110.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为8,992.92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95,117.58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11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3-7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重新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基本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变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智微”)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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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支音、张延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子公司东莞智微与兴业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信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8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支音女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硕士学历,曾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了埃泰克主板IPO项目,曾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通力股份主板IPO项目,曾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奇瑞汽车H股IPO项目、中望软件科创板IPO项目、清源股份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张延恒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硕士学历,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佰维存储H股IPO、绿联科技创业板IPO、绿联科技H股IPO等IPO项目,佰维存储非公开发行股份、华阳国际公开发行可转债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跃岭股份上市公司收购、日照港上市公司收购、招商蛇口发行股份及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等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项目,具备丰富的项目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