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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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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4版)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授予、解除限售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级(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合法薪酬、自有资金以及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4、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限制性股票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7、公司因终止本激励计划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公司将在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一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6年9月末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桐昆股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6日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7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昆股份”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8月15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8月25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十一名,实到董事十一名。会议由董事长陈蕾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有效表决,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相关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8月2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事先审议通过了202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中的财务信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任一时点使用不超过30亿元的总额度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8月2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8)。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8月2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含2024年变更后的“浙江恒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20万吨高端界面剂项目”)均已全部建设完毕并结项,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17,796.98万元(具体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时银行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8月2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事先审议通过了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有效履职,拟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作出调整,调整后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沈梦晖、徐飞燕、时宇航组成,沈梦晖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次调整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组成,召集人沈梦晖为会计专业人员。调整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半年度评估报告的议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沪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要求,公司编制了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半年度评估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实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8月2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6-063)及相关附件。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蕾、李圣军、沈建松、费妙奇、沈祺超、徐学根、陈晖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骨干员工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8月2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办法,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蕾、李圣军、沈建松、费妙奇、沈祺超、徐学根、陈晖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等;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授予权益、解除限售、回购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开立限制性股票回购专用账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按照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主动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11)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2)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3)授权董事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4)同意董事会就关于上述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蕾、李圣军、沈建松、费妙奇、沈祺超、徐学根、陈晖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6年9月15日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8月2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64)。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6日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8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基本情况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及下属公司将在授权期限内选择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影响导致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运营收益,公司拟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金额

公司任一时点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余额不超30亿元的总额。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资金来源

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使用任一时点最高额度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实行总额控制,并在单一时点进行余额控制,金额滚动使用,并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发生。委托理财不涉及关联交易,无结构化安排。

(五)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审议程序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能保证投资本金安全,但投资收益受市场波动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决定具体的理财方案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公司财务管理部将对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严格监控,以实现收益最大化。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因实行总额控制,并在单一时点进行余额控制,金额滚动使用,并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发生,同时该等理财产品的期限可选择的范围较广,故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较小。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结合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性质,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自上次决议以来,截至本议案审议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余额为38,300万元,累计实现收益590万元。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6日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2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三号一一化工》《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要求,现将2026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二、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四、其他说明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来自本公司内部统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该等数据未经审计,也并未对本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预测或者保证,敬请投资者谨慎使用。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