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3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8月25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的股东236人(含公司实际控制人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代表股份258,023,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1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2人,代表股份16,574,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4人,代表股份16,575,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2人,代表股份16,574,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1%。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列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申东日、申今花、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拟作为持有人参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以及与该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在审议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议案时回避表决,也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申东日先生所持211,559,098股、申今花女士所持29,889,100股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00,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10%;反对225,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2%;弃权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00,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10%;反对225,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2%;弃权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8%。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99,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62%;反对225,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2%;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99,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62%;反对225,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2%;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7%。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99,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62%;反对225,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2%;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99,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62%;反对225,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2%;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薛岩青、李思宇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