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51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编号:2026-40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临时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25日(星期二)下午2: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华奥路777号公司未来科技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刘洪勇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1,168,994,951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68,994,951股。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487人,代表公司股份789,770,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59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6,686,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1.8981%。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3,084,2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17%;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3,370,5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62%。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下列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771,284,538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7.6593%;反对10,884,845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1.3782%;弃权7,601,5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9625%。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83,181,877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71%;反对139,07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758%;弃权49,6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3,181,877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71%;反对139,07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758%;弃权49,6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1、见证本次会议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兴高、逯国亮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