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经营合同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6-041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经营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立案受理通知书,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265,663,570.0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合同基本情况
2022年2月21日,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以下简称“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组成联合体,与弘光能源(东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光能源”)签署《弘光能源琼中加钗10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64,8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合同签署后,因项目现场条件原因,直流侧装机容量调整为110MW,合同总价(含税)由64,800万元调整为59,400万元。2023年11月,各方签订《弘光能源琼中加钗10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将直流侧装机容量调整回120MW,合同总价(含税)由59,400万元调整为65,300万元。
二、合同进展情况
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及联合体成员依约推进勘察设计、设备采购、人员及施工机械进场、部分土建及设备安装(主要有光伏支架、太阳能组件、逆变器、升压站全部设备)等工作。弘光能源作为业主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及时提供全部项目用地,且未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其他款项。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多次与弘光能源进行沟通,要求履行提供项目用地、付款等义务。为积极推进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垫付了部分土地租金,并支付了设备采购、施工及农民工工资等款项,目前已发生项目投入约22,152.36万元(其中公司直接成本约10,700.28万元,暂估联合体成员成本约11,452.08万元)。
为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建成并网,项目引入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融资”)作为融资租赁方,弘光能源、华电融资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清新环境、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弘光能源和华电融资签订《供货合同》和《四方合作协议》。2025年12月,因工程建设进度未能达到工期要求,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提前终止协议书》,向华电融资退还款项。为确保项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继续推进,在弘光能源的配合下,公司与弘光能源、弘光能源股东海南恒源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弘光能源100%股份)分别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公司以抵押权人身份与弘光能源签订《动产抵押合同》,以案涉项目项下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作为抵押物;以质权人身份与弘光能源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案涉项目项下电费收费权及财政补贴收益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以质权人身份与海南恒源光伏能源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所持弘光能源100%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为推进项目进度已采取多项积极措施。截至本案起诉前,公司虽与弘光能源开展多轮沟通,但弘光能源仍无法提供后续项目建设用地及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因此,公司于近日就弘光能源的违约行为,向弘光能源及其股东海南恒源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弘光能源间接股东众创聚鑫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南恒源光伏能源有限公司100%股份)提起诉讼,将联合体成员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请求法院根据《总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公司支付EPC总承包合同项下款项、逾期付款利息及损失等金额共计265,663,570.09元及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鉴定费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立案,案号为(2026)琼 96民初 221 号。
三、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弘光能源(东方)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海南恒源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三:众创聚鑫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二)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签订的《弘光能源琼中加钗10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等;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EPC总承包合同项下款项232,599,798.9元((107,002,800元+114,520,818元)×105%,暂定金额,以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机构造价鉴定结论为准);
3.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8月15日的利息金额为18,013,771.19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损失(包括停工窝工损失、运输仓储损失、下游供应商起诉等)暂定金额15,050,000.00元(以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机构造价鉴定结论为准);
5.请求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上述债务(第2项至第4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在案涉项目项下现有的及将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电缆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在案涉项目项下,因向应收账款债务人销售电力而享有的全部电费收费权及其国家、地方财政补贴收益(如有)应收账款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持有的被告一100%股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0.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鉴定费等。
上述第2项至第4项诉讼请求金额共计265,663,570.09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761.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