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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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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6-049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注:浙江五洲新春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五洲销售、森春机械、虹新制冷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新昌支行”)于2026年8月12日签署《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同时,公司代表主办单位和成员企业与浙商银行新昌支行于2026年8月12日签署《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本次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共同向银行申请资产池业务提供相互间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期限自2026年8月12日至2027年8月11日;本次公司与子公司共同向银行申请资产池业务提供相互间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与浙商银行新昌支行于2026年8月12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新龙实业向浙商银行新昌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债权限额担保3,300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新龙实业未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于 2026年8月26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虹新制冷向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债权限额担保5,000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虹新制冷未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2026年5月18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6年度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担保的议案》,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合计15.80亿元(含票据池互保额度30,000万元),用于包括贷款、承兑、保函、国际贸易融资等方式提供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供应商赊购原材料提供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合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预计担保金额16.10亿元。详见2026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担保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一:与浙商银行新昌支行签订的《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

甲方(质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

乙方(出质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池的主办单位乙方与成员单位(森春机械、五洲销售、虹新制冷)已与甲方签订《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一致同意并授权乙方代表其签订本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的“乙方”均包含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乙方成员单位及指定境外集团成员单位根据本合同及《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在甲方处办理的各类融资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资产池融资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保证方式:甲方给予乙方主办单位及成员单位资产池加载融资额度的,乙方主办单位就其他成员单位使用该加载融资额度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融资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乙方主办单位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资产池出质期间:12个月,即 2026年8月12日-2027年8月11日

协议二:与浙商银行新昌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3,3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期间:2026年08月12日至2031年07月31日

保证期间:

(一)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协议三: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额度有效期:2026年8月26日至2027年5月12日

保证期间:

(一)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详见2026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担保的公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6.10亿元,其中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0,854.17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8,579.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57%;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2,000.00万元(含资产池互保额度3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9,725.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1%。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