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3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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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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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8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隆”)、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保隆”)、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拓扑思”)以及控股子公司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沙”)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签署了保证协议,就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宁国拓扑思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合肥保沙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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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富中国、合肥保沙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6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660,0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宁国拓扑思、保富中国、合肥保沙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年8月31日,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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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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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开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6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0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本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仟贰佰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6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肆仟柒佰伍拾万元整,期限自2026年8月19日始至2027年8月26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肆仟柒佰伍拾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四)《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本金金额为人民币柒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6年8月17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肆仟伍佰捌拾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六)《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七)《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债务人于2026年8月7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根据主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八)《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180天以上远期国内信用证,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贷款本金: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人民币肆仟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
2.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
(十)《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叁仟万元整,期限自2026年8月19日始至2027年8月26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叁仟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十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
债务人: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自2026年8月27日至2027年8月27日期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在本合同第一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宁国拓扑思、保富中国、合肥保沙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宁国拓扑思、保富中国、合肥保沙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保富中国、合肥保沙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8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471,155.05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44.8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71,155.05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44.86%,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