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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6-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6-028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9月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鸿盛、浙江安诺、浙江染化、上海通程、浙江德司达和浙江捷盛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签署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出具一份《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就控股子公司浙江鸿盛、浙江安诺、浙江染化、上海通程、浙江德司达和浙江捷盛申请综合授信等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通程另一股东为上海福源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未能为上海通程提供担保,为体现公平、对等,公司与上海通程协商将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9日、2026年5月8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11日、2026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浙江鸿盛、浙江安诺、浙江染化、上海通程、浙江德司达和浙江捷盛提供的担保均包含在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年9月1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上海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鸿盛在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9月2日起至2029年9月2日止)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

3、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就被担保债权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6、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上海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安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安诺在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9月2日起至2029年9月2日止)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

3、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就被担保债权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6、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主合同:民生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浙江鸿盛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HT26000282526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3、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4、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6年9月2日至2027年9月1日(皆含本日)。

5、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7、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主合同:民生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浙江染化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HT26000282507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3、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4、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6年9月2日至2027年9月1日(皆含本日)。

5、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7、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五)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关于上海通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主合同:民生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上海通程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600000041870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3、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4、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6年8月27日至2027年8月26日(皆含本日)。

5、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7、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六)公司与绍兴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德司达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合同

在主合同签订期间(2026年9月2日至2029年9月2日)内,债务人浙江德司达向绍兴银行取得的各项本外币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信用证代付、进出口押汇、出口打包放款、银行保函、贴现(包括债务人承兑并由持有人向绍兴银行取得的贴现)、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代为开立信用证、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信用证代付、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承兑商业汇票及其他业务所形成的债务(以下统称为“贷款”),绍兴银行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时无须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以相关合同(协议)、法律文书以及借据(凭证)为准。每笔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统称为主合同。

3、保证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本金余额;

2.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务人应向绍兴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绍兴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绍兴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

3.特别约定:对商业汇票、进口信用证、银行保函、贴现及其他“贷款”业务的本金余额指扣除该业务在绍兴银行的相应保证金后的余额。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七)公司向招商银行出具关于浙江捷盛《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鉴于招商银行和浙江捷盛(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签订了(或即将签署)编号为571XY260807T000182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8月18日起至2028年8月17日止)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经授信申请人要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贵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3、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浙江德司达和上海通程虽出现亏损,但目前经营一切正常,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9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9月1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948,171.76万元,占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9.03%。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中涉及外币的按2026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