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6-036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瑞金市得邦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金得邦”)。瑞金得邦是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瑞金得邦提供人民币25,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瑞金得邦提供的担保余额(已使用的担保额度)为55,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瑞金得邦因经营需要,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金华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于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汇票贴现、国内无追卖方保理一信融e、商业承兑兑付额度、开立延期国内信用证等授信业务。授信期限自2026年9月4日起至2027年9月3日止。
公司为瑞金得邦在民生银行金华分行的前述业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并与民生银行金华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12月16日和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计划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提供等值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的担保,其中为瑞金得邦提供不超过7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瑞金得邦的担保余额为3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本次新增25,000万元担保后,公司对瑞金得邦的担保余额为55,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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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担保在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瑞金市得邦照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586589026X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1日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注册地点:江西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聂李迅
经营范围:节能灯及照明电器、电子产品制造,销售;照明生产设备及本企业场地租赁;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瑞金得邦资产总额109,696.29万元,负债总额64,355.02万元,净资产45,341.27万元,营业收入158,447.83万元,净利润13,588.68万元(经审计)。
截止2026年6月30日,资产总额115,754.31万元,净资产48,483.74万元,营业收入69,115.48万元,净利润3,079.22万元(未经审计)。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保证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5,000万元
(四)保证范围
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五)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瑞金得邦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瑞金得邦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风险可控。
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预计年度担保额度为24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发生担保额为77,000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4.07%和23.76%。其中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担保额为22,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79%。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月5日
● 报备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ZHHT26000289137001号
2、《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ZHHT260002891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