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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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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保险法对风险处置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偏弱。受访人士认为,本次修订对相关规则进一步细化,更好服务于实践需要。修订草案与正在制定中的金融法草案保持动态承接,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各个部门法构成有机整体,共同构建起金融立法的“四梁八柱”。

消费者保护升格

修订草案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进一步明确消费者保护的工作职责:压实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的主体责任;禁止销售误导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相关规则。

武亦文特别提到了“犹豫期的法定化”。他表示,保险合同多以格式条款订立,投保人缺乏谈判能力,在销售环节的信息不对称下极易做出非理性决策。犹豫期制度是对保险合同“附和性”特征的一种矫正机制,赋予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无条件解除合同并取回保费的权利,实质上是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一种制度补偿,直接回应了误导销售、退保损失过大等民生痛点。

修订草案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坚持过罚相当、应罚尽罚、罚没并举,适当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金额和幅度,加强行刑衔接,切实扭转“令不行,禁不止”的情况。

受访人士认为:修订草案有助于进一步督促保险机构审慎经营,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提升保险业保障水平;也有助于促进保险机构聚焦主业,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