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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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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6-068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披露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1),公司因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国联民生证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海通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济源豫金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靶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7号)核准,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71,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710.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677,575.47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6,322,424.5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勤信验字〔2024〕第003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靶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情况

鉴于个别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为规范募集资金账户管理,公司于近期完成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销户后,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公司不再与之签订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济源豫金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熙阳、程梦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2、银行销户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