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8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因公司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担任公司前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海通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国泰海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4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26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26,000,000.00元,期限6年。
截至2021年11月23日止,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6,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750,000.00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人民币516,250,000.00元。另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997,104.7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4,252,895.22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6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变更,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9月6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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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初始存放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以上存储余额不包含理财专户余额,中信银行理财专户、招商银行理财专户余额分别为7,000万元、2,200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国泰海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虎、王常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生效后,2021年11月26日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动废止。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1、协议相关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