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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6-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3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5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分派方案。并经2026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批准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按照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含税)进行派发,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17,486,743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新化股份股票594,600股,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为216,892,143股,以此计算,共分配现金红利为43,378,428.60元(含税)。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以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16,892,143股×0.2元)÷217,486,743股≈0.20元。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0)÷(1+0)=前收盘价格-0.20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本次分红派息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情况: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其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1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18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64793028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