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6-038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2.51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2.36元/股(含)
●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2026年9月18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51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基蛋生物: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24)。
二、回购价格上限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约定,如公司在本次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2026年5月22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2026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数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人民币1.5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12日披露《基蛋生物: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本次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9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9月18日。
三、回购价格上限的调整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2.51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2.36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06,437,817股×0.15元)÷507,153,517股≈0.15元/股。
②本次仅进行现金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2.51-0.15)÷(1+0)=12.36元/股。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按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为404.53万股,上限为809.06万股,分别占公司目前总股本507,153,517股的0.80%和1.60%。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6-037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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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因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数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人民币1.5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507,153,517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715,700股后,实际可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为506,437,81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75,965,672.55元(含税)。此次现金分红占2026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41.22%。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差异化分红除权(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06,437,817股×0.15元)÷507,153,517股≈0.15元/股。
②本次仅进行现金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1+0)=(前收盘价格-0.15)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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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南京爱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苏恩本、苏恩奎、孔婷婷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照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集团规划部
联系电话:025-68568577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