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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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2026-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07 证券简称:索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0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61号)核准,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33.34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45.56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3,746.97万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19,231.02万元后,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941.0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31,574.9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3年4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308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嘉兴索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索辰”)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物理合成数据核心技术基座构建与多领域场景示范应用项目”实施主体,同时相应新增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索辰科技园科兴路1252号为实施地点,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使用募集资金一次或分次逐步向新增实施主体嘉兴索辰提供不超过11,000万元的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借款划拨等相关事项。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嘉兴索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科路支行(“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简称“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96278210001,截至2026年8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物理合成数据核心技术基座构建与多领域场景示范应用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韬、陈佳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