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6-038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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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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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河华大”)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能源”、“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衢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河华大向中信银行衢州分行申请总计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辽河华大股东张清海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并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7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6年8月13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辽河华大提供总计不超过5,000.00万元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与中信银行衢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被保证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
保证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担保金额:5,00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辽河华大业务拓展及日常生产运营等资金需求。辽河华大系当地重点的清洁能源供应主体,能为该区域提供绿色环保、稳定可靠的供热保障服务。目前,辽河华大已按照当地政府部署及民生保障工作的要求,完成了部分供暖配套热网管道,后续将持续推进区域供热管网布局的完善工作。辽河华大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可对其生产经营、财务运作及风险管控等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7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3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2%;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