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584 证券简称:建发致新 公告编号:2026-052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预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前述担保均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2026年度财务预算,结合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统称“公司”)2026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80亿元。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上述授信额度中部分授信额度的融资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保障子公司顺利申请授信额度,公司已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各类融资授信及开展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90亿元(含本数,下同),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8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10亿元。
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在担保额度总额范围内, 公司子公司间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亦可对新成立的下属子公司进行担保。当子公司(额度接收方)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时,其所需调剂的担保额度,仅能从资产负债率同样高于70%的其他子公司(额度调出方)处获取。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有效期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最终实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综合授信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及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各类融资授信及业务涉及的具体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对上海致新宇承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建发致新乾道肾科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计7,040万元。
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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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2、上表所列“担保方持股比例”,其统计口径为担保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被担保方的直接持股比例。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公司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上海致新宇承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4)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7)最高债权额:人民币金额(大写)陆仟贰佰伍拾万元中的净额伍仟万元整。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2、《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3)债务人:云南建发致新乾道肾科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间: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最高债权额:保证范围内,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零贰拾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云南建发致新乾道肾科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海口燕康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与债权人另行签署合同,提供了同比例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3)债务人:云南建发致新乾道肾科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1.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贰拾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4.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5)担保方式:1.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2.债权人发出的索偿通知书是终结性的,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保证人同意在收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后的五日内,如数偿还债务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须贵行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保证人接受贵行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债权人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本担保人进行催收。
(6)担保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7)最高债权额: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贰拾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债务人云南建发致新乾道肾科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海口燕康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与债权人另行签署合同,提供了同比例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即已使用担保额度)为67.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下同)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318.02%;公司实际需承担担保责任的借款本金金额为14.9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70.58%。
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及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即已使用担保额度)64.90亿元,实际需承担担保责任的借款本金金额为14.54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即已使用担保额度)2.55亿元,实际需承担担保责任的借款本金金额为0.43亿元(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