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27 证券简称:精智达 公告编号:2026-083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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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7月3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29号),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7,617,546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56,579,75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944,166.79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45,635,583.2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9月7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6]001100020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管理和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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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城支行不具备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相关协议分别由其上级管辖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署,各专户相关义务由原开户银行实际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简称“乙方”、国泰海通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方军、谢欣灵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根据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其中,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协议增加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协议履行争议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协议增加专户企业网银及银企直连操作相关约定,网银渠道资金划转需经乙方落地审核,甲方通过网银发起的划款申请视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上述条款仅属于程序性、操作性补充约定,未改变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通知义务、保荐机构查询监督权等范本项下核心权利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