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9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新股份”)分别于2026年4月13日、2026年5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其中:拟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对象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不超过4亿元,拟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的对象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不超过6亿元)。主要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拟为自身或互为对方提供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其他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并购贷款以及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货款担保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本次担保额度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股东会已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宁夏中源担保进展情况
2026年9月15日,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中源”)与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融资金额8,000万元,用于置换其此前与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相关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同时与深租赁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用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基于上述融资安排,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与深租赁后续拟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宁夏中源的股权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永聚”)、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晟日”)、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德佑”)、安徽首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首节”)分别签订了《保证担保函》,为担保宁夏中源上述融资的实现,向深租赁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合肥永聚担保进展情况
2026年9月15日,合肥永聚与深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融资金额5,500万元,用于置换其此前与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相关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同时与深租赁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用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基于上述融资安排,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永晟与深租赁后续拟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合肥永聚的股权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宁夏中源、合肥晟日、新余德佑、安徽首节分别签订了《保证担保函》,为担保合肥永聚上述融资的实现,向深租赁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合肥晟日担保进展情况
2026年9月15日,合肥晟日与深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融资金额3,500万元,用于置换其此前与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相关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同时与深租赁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用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基于上述融资安排,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永聚与深租赁后续拟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合肥晟日的股权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宁夏中源、合肥永聚、新余德佑、安徽首节分别签订了《保证担保函》,为担保合肥晟日上述融资的实现,向深租赁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新余德佑售后回租进展情况
2026年7月6日,新余德佑与深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融资金额1.6亿元,用于置换其此前与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相关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同时与深租赁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用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基于上述融资安排,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与深租赁于2026年7月23日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新余德佑的股权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手续已完成;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安徽首节分别签订了《保证担保函》,为担保新余德佑上述融资的实现,向深租赁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宁夏中源、合肥永聚、合肥晟日于2026年9月15日分别签订了《保证担保函》,为新余德佑售后回租事项向深租赁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安徽首节售后回租进展情况
2026年7月6日,安徽首节与深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融资金额5,000万元,用于置换其此前与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相关债务;同时与深租赁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用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基于上述融资安排,安徽首节股东界首国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首国云”)与深租赁于2026年7月20日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安徽首节的股权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手续已完成;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新余德佑分别签订了《保证担保函》,为担保安徽首节上述融资的实现,向深租赁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宁夏中源、合肥永聚、合肥晟日于2026年9月15日分别签订了《保证担保函》,为安徽首节售后回租事项向深租赁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相关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担保人为一人公司的,由该公司股东决定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担保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的担保范围、担保额度及相关调剂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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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源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合肥永聚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合肥晟日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新余德佑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安徽首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安徽首节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805197
3、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4、法定代表人:黄庆
5、注册资本:148137.685683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 2007-07-30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限上门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8、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创投基金中心407
9、股权结构:
■
10、公司与深租赁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经查询,深租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以上融资租赁物为宁夏中源、合肥永聚和合肥晟日分别拥有的光伏电站全部固定资产。其中宁夏中源100%股权已出质、电费收费权已出质、所有光伏电站设备及附属设施已抵押,担保权人为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将尽快办理标的资产解除质押及解除抵押手续;合肥永聚和合肥晟日100%股权已出质、电费收费权已出质,所有光伏电站设备及附属设施已抵押,担保权人为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将尽快办理标的资产解除质押及解除抵押手续,上述股权变更/质押解除后与深租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手续。
除上述情形外,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质押、抵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六、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宁夏中源融资租赁
1、宁夏中源与深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出租方: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
租赁物:宁夏中源拥有的光伏电站全部固定资产
租赁物转让价款:8,000万元
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96个月
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2、宁夏中源与深租赁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出质人/债务人: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质押/抵押标的:因运营发电或向公共电网输送电能而产生的,对电站交易对手所享有的全部现有的及将有的金钱债权及其收益。
担保范围: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债务、义务。
3、宁夏中源与深租赁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乙方: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抵押物:以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之抵押物(包括所有对抵押物所做的替换、更新和置换)设定抵押。
担保范围: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债务、义务。
4、深圳永晟与深租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质权人: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质物:出质人所持有的宁夏中源100%股权
担保范围: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债务、义务。
5、公司及新余德佑、安徽首节、合肥永聚、合肥晟日分别签订《保证担保函》
债权人: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首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形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债务、义务。
担保期间:自本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据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合肥永聚融资租赁
1、合肥永聚与深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出租方: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租赁物:合肥永聚拥有的光伏电站全部固定资产
租赁物转让价款:5,500万元
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96个月
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2、合肥永聚与深租赁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出质人/债务人: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质押/抵押标的:因运营发电或向公共电网输送电能而产生的,对电站交易对手所享有的全部现有的及将有的金钱债权及其收益。
担保范围: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债务、义务。
3、合肥永聚与深租赁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乙方: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抵押物:以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之抵押物(包括所有对抵押物所做的替换、更新和置换)设定抵押。
担保范围: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债务、义务。
4、深圳永晟与深租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质权人: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质物:出质人所持有的合肥永聚100%股权
担保范围: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债务、义务。
5、公司及新余德佑、安徽首节、宁夏中源、合肥晟日分别签订《保证担保函》
债权人: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首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形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债务、义务。
担保期间:自本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据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合肥晟日融资租赁
1、合肥晟日与深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出租方: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租赁物:合肥晟日拥有的光伏电站全部固定资产
租赁物转让价款:3,500万元
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96个月
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2、合肥晟日与深租赁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出质人/债务人: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质押/抵押标的:因运营发电或向公共电网输送电能而产生的,对电站交易对手所享有的全部现有的及将有的金钱债权及其收益。
担保范围: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债务、义务。
3、合肥晟日与深租赁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乙方: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抵押物:以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之抵押物(包括所有对抵押物所做的替换、更新和置换)设定抵押。
担保范围: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债务、义务。
4、合肥永聚与深租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质权人: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质物:出质人所持有的合肥晟日100%股权
担保范围: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债务、义务。
5、公司及新余德佑、安徽首节、宁夏中源、合肥永聚分别签订《保证担保函》
债权人: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首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形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债务、义务。
担保期间:自本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据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宁夏中源、新余德佑、合肥永聚、合肥晟日、安徽首节、兆新股份、深圳永晟、界首国云与深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之补充协议(交叉违约)
出租方: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一: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
承租方二: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三: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四: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承租方五:安徽首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人一: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二: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人三:界首国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交叉违约:任一承租方在其签署的主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的,自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其余每一份主合同项下的承租方即视为同时发生同等违约事件(以下简称“交叉违约”),并自该日起承担相应主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的救济:
(1)发生交叉违约的,出租方有权自主决定单独或者同时、就任一份或者数份主合同,采取任一主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的任一项或者多项违约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宣布任一或者全部主合同项下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立即提前到期,并要求相应承租方立即支付。
(2)出租方就某一主合同行使救济措施,不影响其就其他主合同行使救济措施;出租方未行使或者迟延行使任何救济措施,不构成对该等措施或者其他救济措施的放弃。
担保人确认:担保人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即使本协议可能增加其担保风险、担保责任,担保人仍然同意按其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出租方在相关主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融资主要用于置换原有高成本融资租赁,并增加融资额度,有利于公司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充实长期低成本资金储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为公司中长期业务布局、拓展经营及持续提升盈利水平夯实资本基础。目前公司整体经营稳健向好,本次融资安排公允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9,514.25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41.68%;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无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兆新股份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674.11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8.99%。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九、备查文件
1、《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3、《抵押合同》;
4、《股权质押合同》;
5、《保证担保函》;
6、《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之补充协议(交叉违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