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6-046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61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240,134,14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4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28,462,797.6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2,484,371.9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5,978,425.7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7月2日出具《验资报告》(编号:XYZH/2024ZZAA5B0470)。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2024年3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关于开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6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6年8月31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调减“面板盒体关键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4,300.00万元;将“高端耐磨件制造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变更为“高端耐磨材料基地项目”。
因原募投项目“高端耐磨件制造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变更,公司将该项目对应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账号:8111101011501830895和8111101012501830903)予以注销,相关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后,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由于上述募集资金变更事项,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重工(山西)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变更后的“高端耐磨材料基地项目”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于2026年9月1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
甲方一: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中信重工(山西)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耐磨材料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龙飞、陈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