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9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6-045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4、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四雄先生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7,837,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5029%。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62,368,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8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8人,代表股份5,469,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0%。

3、出席现场股东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701人,代表股份17,524,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9%。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陈四雄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产品结构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470,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9%;反对312,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弃权55,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7,157,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45%;反对312,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07%;弃权55,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8%。

议案2.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一2028年长效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84,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986%;反对3,508,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10%;弃权31,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84,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986%;反对3,508,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10%;弃权31,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成辉先生、陈四雄先生、陈皓先生等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50,313,415股。

议案3.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一2028年长效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84,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986%;反对3,506,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11%;弃权33,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3%。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84,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986%;反对3,506,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11%;弃权33,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3%。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成辉先生、陈四雄先生、陈皓先生等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50,313,415股。

议案4.0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一2028年长效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64,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842%;反对3,508,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80%;弃权52,1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8%。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64,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842%;反对3,508,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80%;弃权52,1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8%。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成辉先生、陈四雄先生、陈皓先生等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50,313,415股。

议案5.0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457,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反对276,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3%;弃权104,1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7,143,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72%;反对276,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3%;弃权104,1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5%。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桑健律师和袁月云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6-046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数据”或“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实际资金安排,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厦门科华慧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慧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按投资计划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现金管理额度;并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

现将公司近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注1:公司与上述银行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注2:上述大额存单在持有期间可随时转让变现或可约定提前支取。公司持有该类产品的存续期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产品的收益率具体以实际到期收益率为准。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购买的以上理财产品属于安全性高的低风险投资产品,但现金管理主要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影响,存有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该投资受市场波动影响存在收益不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风险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日常使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也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合理的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含本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9 月 16 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495号

致: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日报》公开发布了《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5日15:00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陈四雄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08人,代表股份267,837,93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02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产品结构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

同意267,470,7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29%;

反对312,0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65%;

弃权55,1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06%。

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一2028年长效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3,984,3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9.7986%;

反对3,508,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0210%;

弃权31,6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05%。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成辉先生、陈四雄先生、陈皓先生等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50,313,415股。

3.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一2028年长效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3,984,3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9.7986%;

反对3,506,8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0111%;

弃权33,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03%。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成辉先生、陈四雄先生、陈皓先生等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50,313,415股。

4.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一2028年长效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3,964,2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9.6842%;

反对3,508,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0180%;

弃权52,1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978%。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成辉先生、陈四雄先生、陈皓先生等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50,313,415股。

5.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67,457,1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78%;

反对276,5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33%;

弃权104,1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9%。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2、3、4项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袁月云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