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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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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83 证券简称:生益电子 公告编号:2026-050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10号),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669,83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29,499,966.1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819,499.85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19,680,466.2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9月7日全部到位,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6]2501370017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意公司届时按照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吉安生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生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开设账户,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约。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下辖网点。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开设账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签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下辖网点。

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世博广场支行开设账户,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世博广场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下辖网点。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2)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公司(甲方1)、全资子公司吉安生益(甲方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2)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无实质性差异。

以人工智能计算HDI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账户为9550886688668168860的募集资金专户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668866816886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人工智能计算HDI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彦威、吴仁军、杨雄辉、杨娜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丙方1与丙方2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相互独立,任何一方不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特此公告。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88183 证券简称:生益电子 公告编号:2026-051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股份登记业务办理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中国证监会已出具《关于同意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10号)。本次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6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发行股份登记业务,并计划于2026年9月17日完成登记。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