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执行裁定书》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6066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执行裁定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收到《执行裁定书》的进展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园集团”)2026年8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1),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作出的(2026)粤0305执101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原裁定书”),南山区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启权名下的37,035,220股长园集团股票。近日,公司收到南山区法院作出的(2026)粤0305执1010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南山区法院对原裁定书部分内容进行补正,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案外人吴晓林于2026年5月21日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南山区法院认为,涉案105,814,915股股票的30%存在异议,异议案件审理期间应暂停处置。为保障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南山区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吴启权名下所有的105,814,915股长园集团股票(证券代码:600525,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的70%,即74,070,441股长园集团股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南山区法院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启权名下的74,070,441股长园集团股票(证券代码:600525,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以清偿债务。
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吴启权持有公司股份105,814,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2%,本次执行标的为其名下的74,070,441股。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强制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作出的《拍卖告知书》,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执行裁定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