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4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6年9月7日经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已终止募投项目“年产1亿平方米功能膜材料产业化项目(第三期工程)”的节余募集资金10,648.72万元(含购置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的实际余额为准),投入新增募投项目“年产18000吨新型显示偏光片用保护基膜项目”(以下简称“新增募投项目”)。为规范新增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东材科技集团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东材”)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公司及成都东材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35号),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6,464,47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54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66,999,995.34元,募集资金净额(不含税)合计人民币759,603,094.89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16日出具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510C000185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新增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及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成都东材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甲方一)、成都东材(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丙方)共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9月17日,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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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专户余额系由原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专户实际转入本专户的募集资金金额。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成都东材(甲方二)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8914124910002。截至2026年9月17日,专户余额为106,609,900.6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8000吨新型显示偏光片用保护基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并应将相关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莉、赵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是为落实新增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管理,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监管协议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