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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76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因日常经营需要,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爱旭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杭州江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1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与信达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不可撤销的保证函》,为滁州爱旭在该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1.6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与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滁州爱旭在该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1.94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及浙江爱旭分别为Aiko Energy Netherlands、Aiko Energy Singapore及AIKO ENERGY UK的境外销售业务开立履约保函,担保金额合计为0.2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81亿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确定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362.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6.46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64.42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总额度362.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杭州江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杭州江南支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1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信达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不可撤销的保证函》,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出租人:信达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承租人:滁州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6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租前息(如有)和租金(包括首期租金以及首期租金以外的每期租金)、租赁风险抵押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约定损失赔偿金(如有)、留购价款、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如遇利率变化或租赁成本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5、保证期间:自本保证函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若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

(三)公司与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出租人: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承租人:滁州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94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及其他任何法律性质的应付款项。

5、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四)公司及浙江爱旭分别为Aiko Energy Netherlands、Aiko Energy Singapore及AIKO ENERGY UK的境外销售业务开立履约保函,担保金额合计为0.2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81亿元),担保期限至合同项下所有履约义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授信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及销售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因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的担保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6.46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64.42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4.59%。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145.84亿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