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担保诉讼事项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6066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担保诉讼事项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近日,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饶陆华控制的企业深圳市金粤投资有限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律师费暂合计人民币41,788.89万元,并要求饶陆华、鄢玉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声称: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为深圳市金粤投资有限公司2亿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自查,公司档案中既无案涉《担保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亦无该文件对应的公章用印审批记录;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均无审议该担保事项的相关记录,在本次诉讼发生之前公司不知悉该担保,亦未对外披露过该担保。该担保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饶陆华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本案聘请的代理律师分析后认为:案涉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对外公开披露,相应担保无效。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向法院主张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涉及担保的诉讼,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结合公司查询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7个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已冻结资金占公司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货币资金的2.65%,公司可通过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经营收支业务款项和进行日常结算、货款结算,且上述银行账户冻结资金金额占公司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货币资金比例很小,本次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六)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之风险警示情形;公司所持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公司智慧能源产业园第1栋房产被轮候查封。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及第9.8.2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公司不能在2026年10月19日前(含10月19日)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将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涉及担保的诉讼目前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6、公司本次对案涉担保事项的披露,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不代表公司对案涉担保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及相关行为予以认可或追认。
一、本次涉及担保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工程”)因民间借贷纠纷对饶陆华控制的企业深圳市金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粤公司”)、饶陆华、鄢玉珍、公司四方提起了诉讼,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6)粤0303民初21896号。
原告南海工程在《民事起诉状》中声称:2018年4月25日,南海工程与金粤公司、饶陆华、鄢玉珍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南海工程出借借款人民币2亿元给金粤公司,饶陆华、鄢玉珍自愿为金粤公司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为金粤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贰亿元整借款及担保人的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南海工程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粤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律师费暂合计人民币41,788.89万元,并要求饶陆华、鄢玉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南海工程已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结合公司查询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7个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公司所持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公司智慧能源产业园第1栋房产被轮候查封。
二、本次诉讼涉及担保事项的有关说明
公司获悉上述涉及担保诉讼事项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专项自查。经自查,公司档案中既无案涉《担保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亦无该文件对应的公章用印审批记录;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均无审议该担保事项的相关记录,在本次诉讼发生之前公司不知悉该担保,亦未对外披露过该担保事项。
公司函告原实际控制人饶陆华,向其了解相关情况。根据饶陆华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担保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饶陆华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为本案聘请了代理律师,律师分析后认为:案涉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对外公开披露,相应担保无效。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向法院主张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公司对案涉担保相关事项的披露,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不代表公司对案涉担保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及相关行为予以认可或追认。
三、公司已采取的措施
1、函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饶陆华,了解相关情况
公司获悉相关事项后,立即函告原实际控制人饶陆华,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上述涉诉事项的相关资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饶陆华出具的《情况说明》。
2、公司已聘请代理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系统梳理,研判案涉文件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通过司法途径积极应对担保涉及诉讼事项,力争依法免除公司担保责任,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四、本次涉及担保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有关风险提示
1、本次涉及担保的诉讼,原告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7个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已冻结资金占公司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货币资金的2.65%,公司可通过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经营收支业务款项和进行日常结算、货款结算,且上述银行账户冻结资金金额占公司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货币资金比例很小,本次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六)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之风险警示情形;公司智慧能源产业园第1栋房产被轮候查封;公司所持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股权被冻结,该股权冻结仅系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三个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尽快解除银行账户及股权的冻结状态。
2、本次涉及担保的诉讼目前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二)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及第9.8.2条第二款“本规则第9.8.1条第二项所述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若公司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上述案涉担保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将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