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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6-07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8日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8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东安路50号)

6、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22人,代表股份670,890,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465,500,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94人,代表股份205,389,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8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15人,代表股份205,443,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53,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94人,代表股份205,389,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8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102,359,661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股份数量为28,654,3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6%,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9、征集表决权情况

根据《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9月3日披露了《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2)。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征集人,就《关于补选夏洪应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本次征集表决权共收到18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文件,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共5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征集人已按照其已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上述第3项提案、第5-6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会补选夏洪应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本次补选事项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与陈晓璇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6-07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为公司申请授信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随着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格林美”)经营规模的增长,在把控公司整体的合理负债率与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为保证公司生产与经营的资金足量,有效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有效实施,公司因原有授信额度到期以及新增资金需求,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66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主要用于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银团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进出口贸易融资、资金交易、融资租赁等业务,由公司全资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上述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162,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十年,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4.34%。

2026年4月20日、2026年5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平台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额度的议案》,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额度人民币1,668,000万元在上述审议额度范围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注册资本:510,235.966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88号星通大厦430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二次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生态环境材料、新能源材料、超细粉体材料、光机电精密分析仪器、循环技术的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咨询与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普通货运(不含危险品,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超细镍粉、超细钴粉的生产、销售及废旧电池的收集与暂存(由分支机构经营)。塑木型材及铜合金制品的生产、销售及废线路板处理(由分支机构经营);废旧金属、电池厂废料、报废电子产品、废旧家电、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回收、处置与销售(以上经营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以上经营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

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格林美全资下属公司。

被担保人格林美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格林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额度、品种、期限、担保方式以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最终同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在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四、本次全资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资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故不涉及反担保,本次担保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有利于保证公司生产与经营的资金足量,有效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有效实施,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4,056,061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9.6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1,647,263.55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7.03%,其中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29,012.00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6%)外,其余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

包含本次担保,下属公司为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5,000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35%;下属公司为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01,497.59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4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