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6-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28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2,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美国迪尔公司的上诉,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鹅”)于2022年1月5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2021)新01知民初55号《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美国迪尔公司以公司生产的三行、六行打包采棉机产品侵害了其ZL200410085674.2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该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的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

在答辩期内,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管辖权异议于2023年2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由乌鲁木齐中院继续审理本案。2023年3月,公司向乌鲁木齐中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乌鲁木齐中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5年12月,原告美国迪尔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公司及新疆天鹅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金额由1,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保持不变。2025年12月31日,乌鲁木齐中院依法裁定驳回迪尔公司的起诉。2026年4月1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迪尔公司不服乌鲁木齐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或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2-00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10、01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10、01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5-04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6-001、010)。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17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知民终191号《民事裁定书》,鉴于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且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迪尔公司起诉的结论并无明显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