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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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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锦利
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6-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8月17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6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6年9月2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26,793,208.3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49,674,069.04份的53.93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4,962,240.65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3.166%;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830,967.74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834%。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6年9月2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基金管理人持续运作本基金,自2026年9月21日起执行。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2日

(2026)沪东证经字第6164号

申请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委托代理人:刘之菁,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6年8月27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6年8月14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6年8月17日、8月18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印嘉琪于2026年9月21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8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余越的监督下,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刘之菁、徐惠琳进行计票。截至2026年9月18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6,793,208.39份,占2026年8月17日权益登记日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49,674,069.04份的53.93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4,962,240.6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1,830,967.74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93.166%,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锦利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6年9月21日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

2026年第九次收益支付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09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管理人在每个收益集中支付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告分配方案,以现金分红的形式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2、与收益支付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1)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暂不包括红利再投,因此不存在收益结转基金份额的情况。

(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基金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存在差异,原因是银行存款估值时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具体的差异金额以公司官网展示为准。

(3)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收益为负,则为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未支付收益不一并支付,将在月度分红时支付。投资者解约情形下,管理人将按照当期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孰低的原则对该投资人进行收益分配。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下列渠道了解相关信息:

(1)官方网站:www.stocke.com.cn;

(2)客服电话:95345;

(3)本基金销售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只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的货币市场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对接服务的资金仅限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用于客户资金账户交易结算;但是,本基金基金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本基金可能会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