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636 证券简称:南威软件 公告编号:2026-059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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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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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于2026年9月20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深圳太极数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数智”)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怡海花园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北京怡海花园支行”)于2026年9月22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南威北方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科技集团”)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0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总额不超过7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担保额度内,公司2026年7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于2026年9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2026-058)。
上述担保文件签署后,因相关业务尚未实际发生导致公司的担保义务增加,故截至目前公司对深圳太极数智的担保余额为2,1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3,900万元;公司对北方科技集团的担保余额为15,942.49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30,102.51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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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深圳太极数智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人: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最高本金:3,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北京怡海花园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怡海花园支行
债务人:南威北方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最高本金: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被担保企业具备正常的债务偿还能力,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深圳太极数智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时未有反担保,其他股东未按比例提供担保的原因是该股东持有深圳太极数智的股权比例仅有1.78%,且深圳太极数智由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公司对子公司的偿债能力有充分的了解,担保风险可控,该担保公平、对等。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为满足其日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同时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助力其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稳定的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及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公司能够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不会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实际担保金额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95,205.99万元(包含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与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之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58%。除此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2日

